(2017)苏07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冬与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冬,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孙冬,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92-3国际商务大厦A座2310室。法定代表人韩永富,总经理。孙冬申请执行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连仲字第034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冬申请执行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112号,执行依据:(2015)连仲字第0347号裁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