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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倪红宇、江阴市瑞阳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倪红宇,江阴市瑞阳科技有限公司,缪玲,李刚,肖勤玉,李顺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1617号原告: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江阴市xxx。法定代表人:秦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蕾,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倪红宇,男,汉族,1976年10月9日生,,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生,,住江阴市。被告:江阴市瑞阳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江阴市xxx。法定代表人:倪红宇。被告:缪玲,女,汉族,1984年1月4日生,,住江阴市。被告:李刚,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生,,住江阴市。被告:肖勤玉,女,汉族,1977年11月20日生,,住江阴市。被告:李顺法,男,汉族,1948年7月8日生,,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震(受李刚、肖勤玉、李顺法共同委托),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小贷公司)诉被告倪红宇、江阴市瑞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公司)、缪玲、李刚、肖勤玉、李顺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西小贷公司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倪红宇;借款于2016年5月10日发放,于2017年4月10日到期;借款本金80万元,截至2017年5月4日,结欠借款本金80万元、期内利息3万元、罚息12800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15%,逾期利率为年利率24%。2、物的担保情况:李刚、肖勤玉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室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75万元;李刚、李顺法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室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47万元。3、人的担保情况:瑞阳公司在22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缪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倪红宇应立即归还华西小贷公司借款本息8428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2、瑞阳公司对倪红宇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缪玲对倪红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倪红宇的上述债务,华西小贷公司有权就李刚、肖勤玉、李顺法名下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被告倪红宇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被告瑞阳公司、缪玲未到庭答辩。被告李刚、肖勤玉、李顺法辩称:倪红宇涉嫌犯罪不构成提前收贷的理由。且担保期间已过二年,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华西小贷公司诉称事实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瑞阳公司、缪玲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李刚、肖勤玉、李顺法提出的倪红宇涉嫌犯罪不构成提前收贷的理由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倪红宇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华西小贷公司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因倪红宇涉及其他案件的合同诈骗,故华西小贷提前收贷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对被告李刚、肖勤玉、李顺法提出的该诉讼主张依法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李刚、肖勤玉、李顺法提出的担保期间已过二年、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李刚、肖勤玉、李顺法提供的是抵押担保,且华西小贷公司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了抵押权,故本院对李刚、肖勤玉、李顺法提出的该诉讼主张依法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倪红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8428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瑞阳科技有限公司对倪红宇的上述债务在最高22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缪玲对倪红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倪红宇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李刚、肖勤玉名下坐落于江阴市xxxx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以最高债权75万元为限优先受偿。四、对倪红宇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李刚、李顺法名下坐落于江阴市xx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以最高债权47万元为限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00元(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倪红宇、江阴市瑞阳科技有限公司、缪玲、李刚、肖勤玉、李顺法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华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桂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连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二百零二条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