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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汉斌诉李小云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汉斌,李小云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894号原告孙汉斌,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坐石乡毛坪村第十三村民小组12号,身份证号码:432524197106056793。被告李小云,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坐石乡第一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802号,身份证号码:432524197008136722。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汉斌与被告李小云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汉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汉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汉斌撤回对被告李小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汉斌负担。审 判 员  刘医农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