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汉斌诉李小云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汉斌,李小云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894号原告孙汉斌,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坐石乡毛坪村第十三村民小组12号,身份证号码:432524197106056793。被告李小云,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坐石乡第一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802号,身份证号码:432524197008136722。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汉斌与被告李小云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汉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汉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汉斌撤回对被告李小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汉斌负担。审 判 员 刘医农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