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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卢声发与吕维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声发,吕维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财保51号申请人:卢声发,男,生于1967年3月20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吕维剑,男,生于1966年2月23日荆门市人,住荆门市。申请人卢声发与被申请人吕维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卢声发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吕维剑所有的鄂XX小型轿车。申请人卢声发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声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吕维剑所有的鄂XX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传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荆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