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魏连友与吴乌兰巴特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连友,吴乌兰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56号申请人魏连友,男,195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吴乌兰巴特尔,男,1947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申请人魏连友与被执行人吴乌兰巴特尔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乌兰巴特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魏连友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人吴乌兰巴特尔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乌兰巴特尔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被执行人吴乌兰巴特尔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魏连友如发现被执行人吴乌兰巴特尔有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执行员  包金锁执行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