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予鲁、刘道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予鲁,刘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予鲁,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道亮,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再审申请人冯予鲁因与被申请人刘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5民终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冯予鲁于2017年4月29日提交撤回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予鲁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予鲁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刚审判员  王朗审判员  马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