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旭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2136号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名义层19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1032030285054。法定代表人:王宣,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明,男,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李旭东,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晋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诗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