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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苏州通化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通化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催1号申请人:苏州通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东环南路999号1幢508室。法定代表人:张诗强,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苏州通化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苏州通化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20879435、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元、出票行建行苏州干将支行的银行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通化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苏州通化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丁树庆审判员  周 俭审判员  张娟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