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苏州通化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通化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催1号申请人:苏州通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东环南路999号1幢508室。法定代表人:张诗强,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苏州通化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苏州通化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20879435、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元、出票行建行苏州干将支行的银行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通化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苏州通化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丁树庆审判员 周 俭审判员 张娟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