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纪等与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纪,北京永信融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纪,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永信融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贤平,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永信融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北里56号院西钓鱼台庄园3号楼3301室。法定代表人:李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贤平,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炯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罡,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纪、上诉人北京永信融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融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8073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纪、永信融达公司共同上诉称:一、自2009年始至2010年11月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成立,永信融达公司为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提供了所有的相关服务,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的发起人承诺在该交易所成立后向永信融达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成立后,其董事会也多次认可应当给付上述费用,但却未履行。二、永信融达公司曾经于2016年3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提起商标侵权和网络域名权侵权纠纷诉讼,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考虑到与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之间整体的相关费用问题还未解决,且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也已经停止使用了永信融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和五个域名,为了整体解决与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的未了事宜,永信融达公司撤回了该起诉。三、2016年8月30日,永信融达公司以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为被告,在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了一个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要求整体解决与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的相关纠纷,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中。四、李纪和永信融达公司与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之间的纠纷,实质上是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与其发起人永信融达公司之间的出资纠纷。综上,因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上述全部案件的事实最为了解,且李纪的住所地也位于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答辩称:一、李纪、永信融达公司上诉理由中所称的案件与本案管辖权无关。二、李纪和永信融达公司所述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最为了解案情,所以要求将本案移送该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假使本案应该移送,也不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三、本案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的范畴,因原审被告之一的永信融达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请求驳回李纪和永信融达公司关于管辖权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民事管辖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李纪对管辖权的上诉问题。因李纪在一审程序中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且一审法院也未裁定移送本案的管辖权,在此情况下,李纪对一审法院的管辖裁定提出上诉,实际上是以上诉的方式提出管辖异议,规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规定。据此,本院对李纪的管辖权上诉理由不予审查。二、关于本案管辖权的法律适用。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该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的范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又因本案系共同诉讼,故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亦是本案确定管辖之法律依据。永信融达公司要求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三、关于永信融达公司的第一、二、三项上诉理由,因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有关确定管辖的法定事由,故本院不予采信。其第四项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何种案由提起诉讼,属于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在管辖权的审查中,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起诉的案由作为确定管辖的事实依据。据此,永信融达公司此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永信融达公司之住所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基于原审原告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的选择,取得了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李纪和北京永信融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