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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袁秀红与马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秀红,马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3879号原告:袁秀红,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马建林,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原告袁秀红与被告马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缪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