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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9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博与刘海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博,刘海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91民初336号原告:刘博,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刘海波,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刘博与被告刘海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刘杰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博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刘博负���。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