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佩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佩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佩文,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佩文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佩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杨佩文谎称其可以介绍他人到香港工作,并承诺可以自收取相关费用半个月内办妥劳工证件,先后骗取了被害人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的款项共计人民币6320元。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杨佩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杨佩文已悉数退还骗得的赃款,得到四名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佩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佩文的供述、被害人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蔡某、周某5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佩文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佩文无视国家法律,以虚构事实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杨佩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案发后,被告人杨佩文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佩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