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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秀明与嵇德春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明,嵇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452号原告:赵秀明,女,汉族,1972年12月20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嵇德春,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明诉被告嵇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0元,减半收取1,0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建国审 判 员  朱亚通代理审判员  任宏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凡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