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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欧宝丽油脂有限公司、胡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建筑公司,河南欧宝丽油脂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8执350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建筑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河南欧宝丽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被执行人胡海丽,女,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豫1728民初25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欧宝丽油脂有限公司、胡海丽银行存款3218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贾耀坤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