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欧宝丽油脂有限公司、胡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建筑公司,河南欧宝丽油脂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8执350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建筑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河南欧宝丽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被执行人胡海丽,女,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豫1728民初25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欧宝丽油脂有限公司、胡海丽银行存款3218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贾耀坤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