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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济源双汇物流有限公司、陈志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双汇物流有限公司,陈志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双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东环路玉川桥北。法定代表人:张太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博磊,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峰,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雷雷,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源双汇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志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437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济源双汇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济源双汇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济源双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姬于卫审 判 员  赵旭安代理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二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