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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吉美与泰州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吉美,泰州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04号之一原告:朱吉美,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冬生。被告:泰州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吉美与被告泰州江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吉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朱吉美负担(已缴)。审 判 长  薛永江代理审判员  熊小燕人民陪审员  丁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