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罗惠芳与万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惠芳,万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600号原告:罗惠芳,女,1968年7月9日生,汉族,武汉市江汉区人,住武汉市江汉区。诉讼代理人:谢三军,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大勇,男,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原告罗惠芳与被告万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罗惠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惠芳以与被告万大勇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惠芳承担。审判员 陈胜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