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终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骆秋峰、张露芬与纪玉根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秋峰,张露芬,纪玉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秋峰,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露芬,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上述二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玉根,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骆秋峰、张露芬因与被上诉人纪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郎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纪玉根以案涉债务业已清偿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对骆秋峰和张露芬的起诉。本院认为,纪玉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郎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纪玉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被上诉人纪玉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被上诉人纪玉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司含江审判员 王宏玖审判员 童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