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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红本与程海杰、程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本,程海杰,程套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004号原告杨红本,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李朋坤,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海杰,男,197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程套杰,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告杨红本诉被告程海杰、程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红本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红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红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红本承担。审判员 葛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