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邵喜生与邵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喜生,邵德福,庄春来,王长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2017)内0523民初2302号 原告邵喜生,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被告邵德福,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被告庄春来,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被告王长名,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喜生与被告邵德福、庄春来、王长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喜生于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喜生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蔺红颖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