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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财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思远与刘乃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思远,刘乃明,张思远,刘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财保2号之一申请人:张思远,男,生于1997年11月20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均录,男,生于1971年2月17日,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乃明,男,生于1969年9月3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陕0323财保2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将被申请人陕A5B8**号三轮汽车予��查封。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村民委员会调解已达成协议,双方纠纷已处理终结,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经审查,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5B8**号三轮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景东平审判员  卢金锁审判员  辛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常海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