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康太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太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6刑初41号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太军(曾用名康大军),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庆市大同区。2005年3月1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8年5月2日释放。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抢劫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0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现在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太军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蕊、何海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太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康太军伙同牛某某(在逃),在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三不管屯北第五采油厂太北作业区太5-22井,开井盗窃原油。在盗窃过程中被油田保卫人员发现,康太军手持刀具反抗抓捕,后被制服并抓获。现场收缴原油0.53吨,纯油重0.5吨,价值人民币1085.58元。现涉案原油已返还第五采油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太军在盗窃原油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康太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康太军伙同牛某某(在逃),窜至大同区高台子镇三不管屯北第五采油厂太北作业区太5-22号油井,开井盗窃原油。在盗窃过程中被油田保卫工作人员发现后,油田保卫人员对康太军实施抓捕,康太军手持单刃长刀反抗抓捕,后被油田保卫工作人员制服并被抓获。现场收缴原油0.53吨,纯油重0.5吨,价值人民币1085.58元。现涉案原油已返还第五采油厂。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康太军当庭供述及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6日2时30分许,油田保卫工作人员巡逻至大同区高台子镇三不管屯北100米太5-22号油井时,将正在实施盗窃原油的康太军抓获。油田保卫人员在抓捕康太军的过程中,康太军手持长刀向油田保卫人员挥舞,并将其中一名油田保卫人员的右手拇指划伤后逃跑,在逃跑时仍持刀向油田保卫人员挥舞。后康太军被制服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2、原油丢失证明、称重单、污油含水化验分析单、原油价格证明、油价计算证明、扣押清单、回收证明,证实大庆油田公司第五采油厂太北作业区太5-22号油井原油被盗。经检斤称重,被盗原油共计0.53吨,含水6%,纯油重0.4982吨,价值人民币1085.58元。公安机关扣押袋装原油6袋及散落地面的原油若干,扣押40公分单刃长刀一把。现被盗原油已被第五采油厂回收。3、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康太军指认了其实施盗窃的油井、盗窃的袋装原油和未及灌袋的地面散油,指认了原油检斤称重的数量,并对其在反抗过程中持有的单刃长刀进行了指认。通过对照片列表人员进行辨认,康太军辨认出列表中编号为3号的牛某某就是雇用康太军盗窃原油的人。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犯罪被上网通辑。5、户籍信息、(2005)同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康太军的主体身份。2005年3月17日康太军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8年5月2日释放。6、证人佘某某2016年10月26日证言,证实佘某某是油田保卫工作人员。2016年10月26日零时许,油田保卫人员巡逻至采油五厂四矿太5-22油井时,发现这油井被人关停了,感觉会有人来油井上开井盗窃原油。2时30分,油田保卫人员又来到采油五厂四矿太5-22油井时,发现油井上有一个人在盗窃原油,一台黑色轿车离开井场。四名油田保卫人员冲过去,在油井围栏外面分四个方向将康太军围住,康太军在围栏内来回跑,想找机会逃跑。佘某某钻进围栏去抓康太军时,康太军手持一把大刀朝佘某某左右抡,佘某某下意识的向后退并坐在地上,右手拇指被大刀划了一个小口子。康太军借机从围栏口钻出去往西跑。其他油田保卫人员接着追捕康太军,康太军边跑边向追捕的人挥舞长刀。佘某某与同事边追边劝康太军把刀扔了。趁康太军不注意,油田保卫人员将康太军的刀打掉后将康太军抓获。康太军手持的单刃砍刀长有50到60公分,宽约10公分左右。7、证人李某某2016年10月26日证言,证实李某某是油田保卫工作人员。2016年10月26日2时许,大庆油田采油五厂油田保卫人员巡逻至大同区高台子镇三不管屯北100米太5-22号油井时,发现井上有人正在开井盗窃原油,遂上前抓捕。盗窃原油的康太军察觉后进行反抗,手持大刀向油田保卫人员挥舞,将佘某某右手拇指划伤后持刀逃窜。油田保卫人员在追捕过程中,康太军右手持大刀向油田保卫人员挥舞,油田保卫人员用棍子把康太军手上的大刀打掉,康太军被抓获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巡逻队员着警用棉夹克,在追捕过程中巡逻队员曾向康太军亮明身份并进行劝说,康太军手持的长刀长约60公分,宽约10公分。8、被告人康太军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1月3日、2016年12月2日供述,证实2016年10月份,牛某某以每晚300元的价格雇用康太军到油井上盗窃原油,康太军总计上井盗窃三次原油,前两次盗窃的原油被牛某某拉走卖掉了。第三次盗窃原油是2016年10月26日2点多,牛某某驾车拉着康太军到大同区高台子三不管村三不管屯北侧500米的一口油井,牛某某先把油井停了,康太军与牛某某在车上休息等待。大约过了两个小时,牛某某让康太军到油井上开井放油,牛某某在附近放风。牛某某把准备好的工具和一把刀给康太军,说如果有人来抓,吓唬吓唬他们就跑。牛某某驾车离开后,康太军到油井上接油管放油灌袋,当灌第六袋原油时,巡逻的经警来了把油井的栅栏门堵上了。康太军被经警围堵在油井的栅栏内后,拿起身边的长刀向经警挥舞并从栅栏豁口处逃跑,在逃跑时康太军向身后追捕的经警挥舞长刀,跑了大约200米左右时康太军被抓住。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康太军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康太军盗窃原油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康太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康太军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盗原油已返还丢失单位,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作案工具长刀依法应予以没收。为保护国有财产及公民人身权利权利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康太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二、涉案工具单刃长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 浩审 判 员 姜红伟人民陪审员 林伟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