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何建卫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健康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929号原告:何建卫,男,生于1975年4月28日,汉族,住凤翔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周,任公司经理。原告何建卫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健康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建卫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建卫负担。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