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801民初6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明奇与巴州美化佳涂料有限公司、焦广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奇,巴州美化佳涂料有限公司,焦广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6304号原告:黄明奇,男,汉族,1985年6月19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永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州美化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庄照彦,该公司经理。被告:焦广奇,男,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河南省太康县人,个体。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明奇与被告巴州美化佳涂料有限公司、焦广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焦广奇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焦广奇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明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51.3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兰祥人民陪审员  张灵芝人民陪审员  王雪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谢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