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袁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38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冬,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汉族,初中文化,运城市村民。身份证号:。2006年9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7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1日因吸毒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冬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志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1日13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黄陵村一游戏厅内,被告人袁冬拾得被害人鲁某遗失在游戏厅内的一部金立手机,后袁冬通过该手机微信从微信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内分多次向自己的微信账户内转账89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涉案手机照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交易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89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冬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冬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袁冬退赔被害人鲁某的经济损失8900元人民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世伟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