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602号原告樊普昌与被告周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普昌,周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602号原告:樊普昌,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周得强,男,45岁,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原告樊普昌与被告周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樊普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樊普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普昌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劲人民陪审员 康小军人民陪审员 欧小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