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召厚、赵幸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召厚,赵幸福,王志永,王志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972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旗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尹宝堂,系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付玉霞,系内蒙古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召厚,农民,现住土默特左旗三两乡忻州。被告赵幸福,农民,现住土默特左旗三两乡忻州。被告王志永,农民。被告王志清,农民。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潘召厚、赵幸福、王志永、王志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2276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高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