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行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尧谭伟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尧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0行终3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尧谭伟,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上诉人尧谭伟因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行初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行初11号行政裁定,裁定由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只能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另一种情形是赔偿请求人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附带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现上诉人尧谭伟单独要求对拆除的房屋进行行政赔偿,只能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王晓莉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