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6执1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栾其峰、王文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其峰,王文连,栾其峰,王文连,栾其峰,王文连,栾其峰,王文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0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栾其峰,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王文连,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栾其峰与王文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文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2×××87账户存款72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