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特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孝取、陈小娜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孝取,陈小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特61号申请人:陈孝取,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被申请人父亲。被申请人:陈小娜,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代理人:杨黄林,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被申请人母亲。申请人陈孝取要求认定被申请人陈小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孝取称:申请人陈孝取与被申请人陈小娜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陈小娜经鉴定为复发性抑郁症,目前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起居一直由申请人陈孝取照料,已形成事实上的监护关系。申请人陈小娜生育一女,取名孙某。被申请人丈夫孙安静于2016年10月8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陈小娜称:申请人陈孝取陈述均属实,同意申请人陈孝取作为被申请人陈小娜的监护人。杨黄林称:申请人陈孝取陈述均属实,同意申请人陈孝取作为被申请人陈小娜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据本院委托作出温医大司鉴中心[2017]精鉴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精神医学评定:被鉴定人陈小娜精神状况符合“复发性抑郁症”的诊断。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陈小娜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陈小娜所在的居委会即平阳县萧江镇沿河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指定申请人陈孝取为陈小娜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本院的委托对被申请人陈小娜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后,评定陈小娜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对申请人陈孝取要求认定陈小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小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黄陈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黄兆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