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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金武、杨金兴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武,杨金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武,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兴,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孟村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杨金武因与被上诉人杨金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930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以法院专递(单号EY492111385CN)方式向上诉人杨金武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经查上述邮件因收件人拒收的原因在2017年4月17日被退回。2017年5月4日10时00分,上诉人杨金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金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金武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杨金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