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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建军、祝姣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杨建军,祝姣宁,田会生,祝素娥,济源市绿饮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922号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66号。法定代表人:汪加享,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浩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建军,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祝姣宁,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田会生,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祝素娥,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济源市绿饮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梨林镇沁市村。法定代表人:杨建军。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建军、祝姣宁、田会生、祝素娥、济源市绿饮饮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计10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