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庆林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刑初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庆林,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住重庆市武隆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武隆区看守所。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武检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林于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在其位于武隆区的家中容留冉某、丁某、陈某1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李庆林也参与吸食毒品。2017年3月16日晚,被告人李庆林在其位于武隆区的家中容留冉某、丁某、陈某1、李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李庆林也参与吸食毒品。次日凌晨1时许,李庆林、陈某2、丁某、冉某、陈某1在李庆林家中被民警查获。李庆林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庆林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庆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的刑罚。被告人李庆林对此无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李庆林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庆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折抵8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的第二天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涂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中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