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建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864号移送机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杨建民,男,1990年9月26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服刑。被执行人杨建民因犯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