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家玉申请执行曾丽、艾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玉,曾丽,艾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180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张家玉,女,汉族,1957年10月3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曾丽,女,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艾英,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张家玉与曾丽、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曾丽、艾英下落不明并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04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生权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邱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方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