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27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3年4月11日生。被告孟某,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宿俊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元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