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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27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3年4月11日生。被告孟某,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宿俊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元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