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陈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住合肥市二环路都市田园105、106、107,机构代码:66948930-3。被执行人陈磊,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仇雪霞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阚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