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201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玉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地区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被告和田地区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玉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和田地区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01民初391号原告:新疆玉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六大队。法定代表人:叶建国,总经理。被告:和田地区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住所地:和田市。负责人:赵益峰,经理。被告:和田地区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市。法定代表人:刘金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玉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地区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被告和田地区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疆玉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守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裴大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