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吕悦、樊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悦,樊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吕悦,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住杭州下城区。被执行人樊礼,男,1982年9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吕悦与樊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6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于2017年5月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和解协议等证实,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伟执 行 员 李俊执 行 员 陈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