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3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阿生铁达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生铁达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13刑初10号公诉机关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生铁达子,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文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8日,经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金口河区看守所。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乐金检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生铁达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经征得被告人阿生铁达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机制,由审判员王兰邦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生铁达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阿生铁达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阿布尔哈(另案处理)、常玛碾扎(音译)入户盗窃,数额达15491.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生铁达子与他人结伙作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阿生铁达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为支持起诉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阿生铁达子对公诉机关所出示的上列证据均无异议。经法庭质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在曹某某家盗窃的黑色智能手机、在周某2家盗窃的黄金戒指、苹果IPAD平板电脑无具体的品牌型号、价格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对公诉机关出示的其他证据,取证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关联,能够互相佐证形成锁链,且被告人阿生铁达子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及对证据的分析认证,本院对本案法律事实作如下认定:1、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阿生铁达子、阿布尔哈(另案处理)、常玛碾扎(音译)从甘洛县驾驶面包车来到乐山市金口河区实施盗窃。16时许,被告人阿生铁达子、阿布尔哈进入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橘苑街44号3楼曹某某家盗走六包荷花牌香烟、一瓶五粮液牌161852°白酒、一瓶157352°白酒、两瓶国产飞天茅台53°白酒、一枚金9999耳钉2克、一条千足钯手链1.90克、两枚千足金挂坠2.08克、一枚金9999金戒指3.86克、一条千足金项链2.53克、现金1000元。经乐山市金口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六包荷花牌香烟、一瓶五粮液牌161852°白酒、一瓶157352°白酒、两瓶国产飞天茅台53°白酒、一枚金9999耳钉2克、一条千足钯手链1.90克、两枚千足金挂坠2.08克、一枚金9999金戒指3.86克、一条千足金项链2.53克的价格为6896元。随后,被告人阿生铁达子、阿布尔哈来到金口河区永和镇商业步行街1单元6楼1号欧某某家,被告人阿生铁达子进入室内将四包大重九牌香烟和5000元现金盗走。经乐山市金口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4包大重九牌香烟的价格为400元。2、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阿生铁达子与李木乃(音译)来到金口河区实施盗窃。被告人阿生铁达子进入金口河区永和镇商业步行街1栋1单元5-2号周某2家,盗走现金100元,一条千足铂项链4.61克,经乐山市金口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千足铂项链4.61克价格为1475元。随后,被告人阿生铁达子来到金口河区永和镇商业步行街21号5楼1号廖某家,盗走现金1000元。3、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于2016年10月10日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阿生铁达子上网追逃。被告人阿生铁达子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0月20日被泸定县公安局抓获,于2016年10月21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8日,经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金口河区看守所。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生铁达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四次入户盗窃,其中前两次入户盗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生铁达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生铁达子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阿生铁达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阿生铁达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生铁达子在泸定县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泸定县公安局抓获,后以其为网逃人员通知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带回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院认为,本案对被告人阿生铁达子应当从2016年10月20日起折抵刑期。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生铁达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贰仟元,剩余罚金捌仟元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二、对被告人阿生铁达子在曹某某家盗窃的现金壹仟元、欧某某家盗窃的现金伍仟元、周某2家盗窃的现金壹佰元、廖某家盗窃的现金壹仟元继续追缴,追缴后予以返还。三、对被告人阿生铁达子在曹某某家盗走的六包荷花牌香烟、一瓶五粮液牌161852°白酒、一瓶157352°白酒、两瓶国产飞天茅台53°白酒、一枚金9999耳钉2克、一条千足钯手链1.90克、两枚千足金挂坠2.08克、一枚金9999金戒指3.86克、一条千足金项链2.53克继续追缴,追缴后予以返还;若不能追缴则按鉴定价值陆仟捌佰玖拾陆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予以退赔。四、对被告人阿生铁达子在欧某某家盗走的四包大重九牌香烟继续追缴,追缴后予以返还;若不能追缴则按鉴定价值肆佰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予以退赔。五、对被告人阿生铁达子在周某2家盗走的一条千足铂项链4.61克继续追缴,追缴后予以返还;若不能追缴则按鉴定价值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兰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惊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