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晓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峰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刑初3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峰,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东莞童园玩具厂(以下简称东莞童某厂)报关主管,住浙江省嘉兴市,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缉私分局拘留,2015年8月25日被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5日被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二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宝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童某厂系一家成立于1998年的三来一补企业,执行进料加工合同手册,保税进口塑胶粒等原材料生产玩具等产品出口。被告人张晓峰自1998年开始在东莞童某厂工作,2004年起任职报关员,2006年至2009年期间担任该公司报关主管,主要负责公司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出口报关���作。2007年时,东莞童某厂的合同手册出现出口项大于进口项的情况,为平衡合同手册,被告人张晓峰于2008年1月在未经东莞童某厂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厂保税进口合同指标帮他人进口塑胶粒,另于2009年6月经东莞童某厂同意,继续使用该厂保税进口合同指标帮他人进口塑胶粒,并收取好处费归个人所有。经统计,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张晓峰擅自使用东莞童某厂合同手册代他人进口PVC塑胶粒科共计20吨,新高密度聚乙烯塑胶粒共计49.5吨,经东莞童某厂同意用本厂合同代他人进口新聚酰胺塑胶粒共计17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偷逃税款共计278202.19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晓峰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擅自使用保税进口指标帮��人伪报进口货物,致使他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征税进口的货物伪报为保税货物走私入境,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张晓峰表示认罪,但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和已退缴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东莞童某厂系一家成立于1998年的三来一补企业,执行进料加工合同手册,保税进口塑胶粒等原材料生产玩具等产品出口。被告人张晓峰自1998年开始在东莞童某厂工作,2004年起任职报关员,2006年至2009年期间担任该公司报关主管,主要负责公司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出口报关工作。2007年时,东莞童某厂的合同手册出现出口项大于进口项的情况,为平衡合同手册,被告人张晓峰于2008年1月在未经东莞童某厂���责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厂保税进口合同指标帮他人进口塑胶粒,另于2009年6月经东莞童某厂同意,继续使用该厂保税进口合同指标帮他人进口塑胶粒,并收取好处费归个人所有。经统计,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张晓峰擅自使用东莞童某厂合同手册代他人进口PVC塑胶粒科共计20吨,新高密度聚乙烯塑胶粒共计49.5吨,经东莞童某厂同意用本厂合同代他人进口新聚酰胺塑胶粒共计17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偷逃税款共计278202.19元。2015年8月13日张晓峰致电黄埔海关凤岗办事处缉私分局,表示要投案自首并于当日到凤岗缉私分局投案。被告人张晓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上述事实,有经开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鉴定意见1.海关核税证明书:证实经核定,张晓峰走私的新高密度聚乙烯���胶粒49.5吨,偷逃应缴税款134424.02元;走私PVC胶粉20吨,偷逃应缴税款46178.69元;走私的新聚酰胺塑胶粒切片17吨,偷逃应缴税款97599.48元。(二)书证1.户籍材料:证实张晓峰的身份情况。2.营业执照:证实东莞童某厂成立于1998年3月18日,企业类型为三来一补企业,主要从事玩具、毛绒公仔的加工及出口。3.立案决定书:证实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缉私分局于2009年11月13日对张晓峰涉嫌走私塑胶粒立案侦查的情况。4.到案经过:2015年8月13日张晓峰致电表示要投案自首并于当日到凤岗缉私分局投案,该分局于2015年8月13日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5年8月26日,张晓峰被该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张晓峰于2015年8月18日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于2016年4月18日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元。6.报关单、进口报关合同明细:证实2007年11月15日至2009年6月10日期间,共有5张报关单(报关单号分别为:077612836、078049989、078033240、079206045、079206043)货物使用东莞童某厂合同手册进口后没有进入东莞童某厂的仓库。7.东莞市童某厂进口塑胶粒报关、采购、付款、运输情况统计表及相关资料:证实东莞童某厂2007年至2009年11月期间使用合同手册进口的所有塑胶粒报关、采购、付款、运输的情况。8.东莞童某厂出口数量汇总表、进口数量汇总表:证实东莞童某厂每个月提供给郭某审核的进出口数量情况,2009年6月时该郭某审核发现该合同手册中PA料进口不足的情况。上述汇总表,经郭某、刘某确认。9.东莞童某厂司机薄专用章、司机簿、托运单:证实车牌为粤Z×××××、粤Z×××××、粤D×××××的三辆货车为东莞童某厂运输进口塑胶粒的情况。10.东莞童某厂报关费用统计表、记账凭证、支付证明单:证实东莞童某厂2007年至2009年12月期间使用该厂合同手册进口的所有塑胶粒报关费用支付情况。11.东莞童某厂仓库帐:证实东莞童某厂2007年至2009年11月期间使用该厂合同手册进口的所有塑胶粒入库情况。12.香港龙港汇集有限厂月结单:证实香港童某厂2007年11月内委托香港龙港汇集有限厂将货物从香港运输至东莞的结算情况。上述月结单,经郭某确认。13.东莞童某厂文件:证实东莞童某厂已联系香港公司通知寻找郭某的情况。14.东莞童某厂人事记录:证实东莞童某厂2009年以前货仓部员工人事记录情况。15.东莞童某厂报告:证实该厂配合侦查机关查找郭某的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的证言(系香港童某厂会计):证实(1)东莞童某厂是香港童某厂投资在大陆的加工厂,是来料加工企业,主要是生产加工玩具,老板是香港人卢某1,总经理是何某,负责工厂的日常管理,张晓峰是该厂报关主管。郭于2002年开始在香港童某厂任职会计,负责记账、安排物流进出口等工作,具体负责与东莞童某厂对接货物报关事项。(2)香港童某厂根据东莞童某厂的生产需要情况向供应商开具采购单采购相关货物,供应商发货后开具发票及送货单,香港童某厂会计根据采购单、发票及送货单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供应商将货物运输至香港后由香港童某厂联系运输厂将货物从香港运输至动东莞童某厂,并按月支付运输厂运输费用,一般是香港龙港汇集厂及全盈厂。进口报关方面由郭将进口货物运输装箱单等资料传真给东莞童某厂报关组的肖某,由肖负责具体报关。(3)郭安排货物进出口��过程中,只有2009年6月有一次是香港童某厂默许东莞童某厂的报关员张晓峰使用东莞童某厂合同手册帮他人进口了一柜17吨的尼龙料,这柜货物不是香港童某的,货物也没有交付给东莞童某厂。当时通过对比进出口比对表发现该本需要核销合同手册进口项有大量盈余,为避免核销时支付大量费用,郭询问报关员张晓峰怎么处理,张说可以使用合同手册帮他人代进口塑胶粒,并说这样做没有问题。之后郭向香港童某厂老板卢太太汇报了合同手册不平衡及代他人进口货物方法,卢太太在了解到这种做法没有问题后同意了张提议的使用东莞童某厂合同手册帮他人进口塑胶粒。之后的具体操作由张晓峰负责,郭不知情,郭猜想东莞童某厂的其他人也不知情,因为郭有和张说如果进口方面需要香港厂配合报关就联系自己,但张一直没有找过自己。除了2009年这一次之外,之前海���查厂时发现东莞童某厂在2008年1月时有报关进口3柜塑胶粒没有仓库收货、采购及付款记录,去向不明,具体报关单号分别为077612836(20吨PVC胶粉)、078033240(24.75吨HDPE)及078049989(24.75吨HDPE)。上述的3张报关单涉及的货物应不是香港童某厂采购、付款、运输给东莞童某厂的货物,货物没有进入东莞童某厂的仓库。具体情况及去向工厂不清楚郭也不清楚,是直到海关查厂时才知道。东莞童某厂的报关事物是由张晓峰负责,他应该知道上述3柜货物的情况。(4)2009年是该厂默许张晓峰使用东莞童某厂合同手册帮他人进口货物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该厂愿意承担责任,2.证人卢某1的证言(系香港童某实业有限厂董事长):证实卢某11998年以香港童某厂的名义到大陆开设东莞童某厂,该厂为三来一补企业,执行进料加工合同手册,生产原材料全部进口,生产玩���全部复出口。东莞童某厂日常由何某管理,卢很少来东莞童某厂。东莞童某厂的报关工作主要由张晓峰负责,具体的报关及收货等事情均由工厂管理人员负责,事前卢不清楚,在2009年海关查厂后,卢才听自己太太,也是香港童某厂股东梁小莲说在2009年6月左右,张晓峰经会计部郭某请示,说由于工厂的合同手册不平衡,要使用工厂的合同帮他人进口一柜尼龙料,梁同意了这么做。除了这一次之外,经过检查发现东莞童某厂还有3柜货物共计20吨PVC胶粉和49.5吨HDPE是使用该厂合同手册进口单没有入仓,这个情况卢及工厂均不知情,要问张晓峰才知道。3.证人何某的证言(系东莞童某厂总经理):证实何于2002年开始任职东莞童某厂总经理至今,主要负责工厂的日常管理。该厂是香港童某厂投资设立的大陆加工厂,两个厂的老板都是卢某1,香港童某厂负责原料采购、联系客户等工作,东莞童某厂执行进料加工合同手册,主要负责玩具生产和报关,该工厂没有外发加工的情况,生产原料全部进口,也没有从国内采购的情况。张晓峰是该工厂报关部主管,负责报关部的管理,具体负责合同手册的申请和核销,肖某负责报检,平时也是张和肖两个人负责报关资料的制作和具体委托报关行报关。报关部虽然在架构上是何管理,但业务上是由香港厂的郭先生安排,不用向何汇报。因为东莞童某厂报关量大,与报关行采用月结报关费的形式,所以何在审批时也不会逐票核对,一般只要张晓峰不提出异议何就都是签字支付报关费。该厂进口的由香港厂的郭先生联系运输,货物运输到工厂后又该厂在司机薄上盖章后由仓管将货物点数入仓并录入系统。在海关查厂之前,何等人没有察觉工厂进口的塑胶粒有异常的情况,因为平时与采购等方���点数时,入仓数和采购数都能够对应,没有问题。经过海关查厂后才发现2007年至2009年期间,有5票货物共计20吨PVC胶粉,49.5吨HDPE和17吨PA胶是使用东莞童某厂合同手册进口单没有相应采购及入仓记录的情况。这些货物不是东莞童某厂的货物。在海关查厂后,香港厂的郭先生和何说了2009年时张晓峰PA塑胶粒,其他的塑胶粒情况工厂方面无人知情,只有张晓峰知情,当张在海关查厂第二天就找不到人了。经辨认,何某辨认出张晓峰。4.证人肖某的证言(系东莞童某厂报关部报检员):肖陈述的东莞童某厂基本情况与何某陈述一致。肖于2003年开始任职东莞童某厂报关员,负责进出口货物的商检办理,报关主管是张晓峰,具体负责合同手册的备案、核销等事宜。每次有货物要进口是,香港厂的郭先生会将货物资料传真给肖和张,之后由肖制作相关资料��报关行报关。货物进口由香港厂郭先生联系货车运输至东莞童某厂仓库入仓。2008年2月有一次报关进口货物报关时,香港郭先生那边没有传过来任何资料,是张晓峰让肖某按照张的要求填制一个《进口货物装箱单》,并说该批货料是借别人料上的,用于平衡合同手册。由于合同手册方面的事情都是张在负责,具体情况肖也不是很清楚也不是很懂,张又是报关组主管,肖就填了。之后张说过两天会有运输厂的人来找肖,让肖按照正常程序报关。过了几天有个运输厂的人给肖司机资料,肖就按照平时一样送去报关了。肖就帮张填了这一次,不过肖有给过张几张盖了厂章的空白《进口货物装箱单》张自己也可以填。肖不知道该工厂的合同手册代他人进口塑胶粒的情况。经辨认,肖某辨认出张晓峰。5.证人刘某的证言(系东莞童某厂报关部文员):证实刘某2005年开始在东莞童某厂任职报关员,主要负责统计进出口数据等工作,负责根据报关进口情况制作《进出口报关明细表》、《进出口数量汇总表》等统计表。上述表格都是刘根据工厂报关单等资料制作,真实完整的反应了工厂采购、进口货物的情况。每一月刘会制作《进出口数量汇总表》给香港童某厂的郭先生汇报,主要内容是反应这段时间进出口的数量及合同剩余的进出口数量等情况。通过刘制作的比对表客户看出合同进口项是否有不足或超支等情况,虽然在这些表格里东莞童某厂合同手册由出现过进口不足的情况,但通过之后的增加进口都平衡了。6.证人刘某军的证言(系东莞童某厂胶料仓管):证实刘某军自2002年开始任职东莞童某厂仓管员,负责塑胶粒的收发和记账工作。每次有原料入仓时,仓库主管黄某1辉会通知刘,货车到厂后,刘根据送货单点货并入仓,核对送货单和收货单无误后将入仓情况登记入账并将收料单交由电脑部将入仓情况录入工厂系统。刘登记的入仓情况真实无误,只要送到东莞童某厂入仓的货物刘都会登记,而且香港厂会定期盘点仓库,仓库存货和实际情况和账本登记情况都能对应。7.证人黄某1的证言(系东莞童某厂仓库主管):证实黄某1于2007年开始在东莞童某厂任职仓库主管,主要负责仓库管理。东莞童某厂就只有一个仓库,没有外发加工的情况。每次有货物拉来时报关部都会通知黄,黄就通知仓管员刘应军收货,刘根据送货单点数收货后会将入仓情况登记入账并将单据交由电脑部录入系统,所登记的仓库帐是真实完整的,真实的反映了东莞童某厂仓库的原料进出仓情况。8.证人黄某2的证言(系东莞童某厂中转仓收货员):证实黄某22000年开始在东莞童某厂���职中转仓收货员,主要负责监督仓管员收货和在司机薄上盖章。这章是香港货车司机薄专用章,是蓝色椭圆色的,香港货车拉来的进口货物只有在清点无误入仓后黄才会给司机薄加盖这个章,无收货不盖章。一直由黄本人保管,没有借给别人使用的情况,除非有人偷偷拿去盖了。9.证人古某1的证言(系东莞童某厂会计部主管):证人古某1于2000年开始在东莞童某厂任职会计主管至今,主要负责会计本部的监管,会计部主要负责监管、核对仓库收货、整理收货单据、盘点仓库等工作。仓库在收到货物后会将单据给会计部人员制作统计表,并核对送货单和收货单上的数量,之后再由会计部转交电脑部将数据录入工厂系统。每个月古会核对会计部的统计数据,主要是核对入库数和送货数是否一致,至于报关环节的情况不在古某1审查的范围之内。在海关查厂之前古某1没有发现该厂货物入仓方面有何问题,查厂之后才知道有5票货物共计20吨PVC胶粉,49.5吨HDPE和17吨PA胶是使用东莞童某厂合同手册进口单没有入仓记录的情况,这些货物应该是没有入仓,否则不会没有记录,入仓记录方面是没有问题的,应该是报关方面的问题。10.证人旷某的证言(系东莞童某厂厂长):证实旷某于2004年开始任职东莞童某厂厂长至今,主要负责工厂生产,工厂生产用原料全部进口,没有采购过国内塑胶粒,生产成品全部出口,工厂也不存在外发加工的情况。据旷某所知,工厂没有和其他人换料或卖料给他人的情况。11.证人罗某的证言(系东莞童某厂电脑部主管):证实罗某于2005年开始在东莞童某厂任职电脑主管至今,负责工厂ERP系统管理,主要用于仓库管理和生产计划核对。每次仓库在收到塑胶粒之后都会将入仓的情况交给电脑部将数据录入系统。录入原则是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入仓数量一致,与仓库部门核对一致后电脑部会将入仓情况打印出来给会计部核对。因为系统的数据要经过多个部门还要给香港厂核对所以一定是准确的,是与实际入仓情况一致的,且系统数据是不能随意更改的,不过该系统数据不需要和报关方面联系,不用统计报关进口方面的数据,只是登记实际收货的情况。海关查厂之后罗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查厂之后才发现有5票货物共计20吨PVC胶粉,49.5吨HDPE和17吨PA胶是使用东莞童某厂合同手册进口单没有入仓记录的情况,但是报关数和入仓数为什么不一致罗某不清楚。12.证人翟某的证言(系东莞市远东报关服务有限厂总经理):证实张燕是挂靠在远东报关服务有限厂的报关员,东莞童某厂不是远东报关服务有限厂的客户,但由于该报关行不管理挂靠人员的��务工作,东莞童某厂是否为张燕的客户该报关行不清楚。13.证人张某1的证言(系东莞市悦海报关报检有限厂报关文员):证人张某1于2009年开始在东莞市悦海报关报检有限厂任职报关员,东莞童某厂从2008年10月开始委托莞市悦海报关报检有限厂进行报关,一般是与该厂的肖某联系。帮东莞童某厂运输货物的是香港龙港厂和常记厂,但报关单号079206043、079206045的两票货物东莞童某厂并没有委托龙港厂或者常记厂,而是由车牌号为粤D×××××车辆运输的。14.证人卓某的证言(系原粤Z×××××司机):证实卓2008年在驾驶车牌号为粤Z×××××的货车从事运输的生意,这辆车是廖健车的,一般有货物运输的具体事宜都是廖联系好后通知卓某的。经查看相关司机薄记录,报关单号078033240的塑胶粒是卓某运输至东莞童某厂的,但时间太久了,具体的情况卓���不记得了。15.证人张某2的证言(系香港成德中港货运有限厂粤Z×××××司机):证人张某2于2007年至2008年7月间驾驶车牌号为粤Z×××××货车,属于香港龙港运输厂。张某2在驾驶车牌号为粤Z×××××的货车期间按照厂的安排运输过十几次货物给东莞童某厂,这些货物都安排海关的规定直接拉到东莞童某厂的,并有该厂的工作人员在司机薄上盖章。报关单号为077612836的货物也是张运输到东莞童某厂的,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的人为蔡某。16.证人熊某1的证言(系东莞童某厂人事部文员):熊某1于2000年开始在东莞童某厂任职人事文员至今,经查阅该工厂人事资料,该工厂无一个名为“蔡某”的人。(四)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张晓峰的供述(原童某玩具厂报关主管):证实(1)张晓峰于1998年开始在东莞童某厂工作,2004年开始任职报关员,2006年升任报关主管直至2009年离职。东莞童某厂是香港人卢某2在大陆设立的工厂,张负责的报关公司平时是与香港公司的郭某对接,工作方面的事情也是向郭某进行汇报。(2)2007年时,东莞童某厂的保税进口合同手册出现出口项大于进口项的情况,合同手册不平衡。在一次周例会时,张晓峰将合同手册不平衡的情况向自己的上级管理人,香港厂的郭某进行了汇报并提出可以用东莞童某厂的合同手册帮其他有保税进口料件资质的保税企业进口塑胶粒来平衡合同,当时郭说让张自己看着办。但后来过了很久,也没有联系到企业有保税资质的企业来进料,眼看合同马上就要到期核销了,刚好此时有一个自称是黄江塑胶市场的黄先生通过电话找到张,说能不能用东莞童某厂的合同手册帮他进一些塑胶粒,并说可以给一些好处费给张,张自己就决定使用东莞童某厂的合同手册帮黄生进口塑胶粒。帮黄生进口塑胶粒和张之前给郭提议的帮有资质的保税企业进口塑胶粒不是同一回事,黄生是自己进口塑胶粒,没有保税进口的资质,其实是张欺骗了郭,实质上前3次帮黄生进口塑胶粒的事情张没有和任何人说,是自己擅自办理的。因为张知道这样使用东莞童某厂的合同手册帮黄先生进口塑胶粒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和之前自己给郭说的不一样,怕厂对自己有意见。(3)2009年时,由于之前帮黄先生进口的塑胶粒没有进入东莞童某厂仓库,怕工厂对账发现不能不说,所以在第四次帮黄先生进口时和郭说合同手册不平衡,能不能用东莞童某厂合同手册帮个人进口塑胶粒,郭回复说按照张说的办,老板那边郭负责搞定,具体郭有无和老板汇报张不清楚,不过张自始至终没有和郭说收取好处费的事,也没有和东莞童某厂厂长何某等人说过此���。(4)每次进口之前,张会通过电话和黄商定好进口的塑胶粒数量和种类,然后黄在境外采购并请司机,并将车牌号等信息告诉张,张将上述情况及自己制作的报关资料交给东莞童某厂报检员肖某进行报关,货物进口后,司机将货车开到东莞童某厂附近停一下不卸货,由张在黄先生拿来的司机本上盖上东莞童某厂的公章,然后就开走了,具体将塑胶粒运去哪里张不清楚。有一次货车直接开到了东莞童某厂里,张就打电话骗郭说帮其他保税企业进口的塑胶粒,让郭找人帮盖司机章后直接放行了,没有开放行条。(5)黄先生给张进口塑胶粒的好处费为每吨800至1000元,黄一共给了张三次好处费共计3万多元,前两次是现金,最后一次是在张的银行卡中存了5000元。(6)张自己瞒着东莞童某厂帮黄进口了三次共计六七十吨左右,这三柜塑胶粒东莞童某厂不知情,后来在请��郭雄之后进了两票共计一个柜,大约是有20吨左右,这一次厂是知道的,并且这次由于进来之后就被海关查了,张也没有收到好处费。(7)张从事报关工作多年,知道使用东莞童某厂的保税合同手册帮他人进口塑胶粒的行为偷逃了国家税款。肖某等东莞童某厂其他人均不知道也没有参与使用该厂合同手册帮黄生进口塑胶粒的事情。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峰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擅自使用保税进口指标帮他人伪报进口货物,致使他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征税进口的货物伪报为保税货物走私入境,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晓峰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经社会调���,张晓峰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张晓峰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晓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300000元已向本院缴纳,在本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晓峰向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缉私分局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0元,予以没收,在本判决生产后由该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运祎审 判 员 廖 政代理审判员 陈婉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莫瑞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