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5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伟光与陈跃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光,陈跃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157号原告:黄伟光,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钻友,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跃忠,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黄伟光与被告陈跃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黄伟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伟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洁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