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波与李健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波,李健宏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548号原告:程波,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李健宏,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原告程波诉被告李健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程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波以原告程波与被告李健宏已于庭外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程波负担。审判员 王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侯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