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8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云峰与吉林省永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峰,吉林省永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261号原告:黄云峰,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忠和,男,临江市建国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永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峰与被告吉林省永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云峰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云峰负担。审判员 潘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