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吴合玉、蒲高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合玉,蒲高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276号之一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法定代表人:欧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合玉,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蒲高平,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合玉、蒲高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合玉、蒲高平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兴萍人民陪审员 吴三立人民陪审员 曾理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夏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