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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18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池州东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海兴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东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海兴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18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池州东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路1#厂房。法定代表人:韩来标,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海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兴桥镇安南居委会4组。法定代表人:徐万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池州东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海兴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皖1702民初248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盐城市海兴管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盐城市海兴管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的(2016)皖1702民初24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古剑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