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巍与卢建为、韩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巍,卢建为,韩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王巍。被执行人卢建为。被执行人:韩莉。本院在执行王巍与卢建为、韩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巍与被执行人卢建为、韩莉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02执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婕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