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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5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郭士红与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红,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5246号原告:郭士红,男,1967年05月2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蔡国平。原告郭士红与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士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士红撤诉。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