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初丰才、荣小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丰才,荣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256号申请执行人初丰才,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荣小兵,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初丰才与荣小兵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0)南民初字第10371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南民初字第103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傅垚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