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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登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登卯,陈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溪县松源镇工农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游冠通,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启旺,信用联社部门经理。被执行人:陈登卯,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银荣,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德市蕉城区,系陈登卯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登卯、陈银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72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财产查控措施:2017年01月24日、2月21日、3月22日、4月27日,分别4次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30日,本院向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持有公司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性权利。同时,本院至宁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房地产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2017年5月2日,本院将以上财产查控情况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己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72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跃文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艾世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 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